医疗纠纷应对流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水平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但医患纠纷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那么,当遇到医疗纠纷时,应该怎么办?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往下看。
一、遇到医疗纠纷,第一时间可以做什么?
答:
1.保存好病历材料和相关的物证材料,如药品(物)及外包装等;
2. 通知医院医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前介入,复印好相关病历材料,并要求当场封存病历;
3. 若发生患者死亡,死亡原因无法明确的,应当在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体解剖,若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提醒:尽早尸解有利于查明死亡原因)
二、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答:
1.与医院方自愿调解;
2.申请人民委员会(医调会)调解;
3.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医疗损害鉴定可以委托哪些机构鉴定?
答:
根据规定,医学会或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委托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应有具备相应临床专科知识和经验的鉴定人参加。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可以在浙江法院网对外委托信息平台或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询。
四、去医学会鉴定能放心吗,他们会不会偏袒医院方?
答:
医学会是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国内医疗损害鉴定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并行),各级医学会承担了95%以上的医疗损害案件,而且他们专科结构和人员水平能力是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比拟的。
五、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答:
1.患者的身份信息;
2.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的陈述;
3.病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后续检查的病历材料及辅助检查;
5.如果患者死亡的,需要提供尸检报告;
6.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六、医疗纠纷中可以鉴定的内容有哪些?都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的?
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患者的伤残等级、患者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等。
医疗损害责任分级及患者的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评定(简称《医标》)。
患者的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按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予以评定。
七、在整个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若不履行义务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
权利方面:协商确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人员回避;如实陈述就医诊疗经过;对鉴定意见提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
义务方面:提供真实的病历材料,诚信参与鉴定、调解、诉讼;配合鉴定的开展;及时交纳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等。
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的诉讼法律后果;不诚信参加诉讼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如果对鉴定报告有异议,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
若存在鉴定瑕疵,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补正、补充鉴定;对异议内容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回复;若对异议回复仍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存在法定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九、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了,法院未准许,这是为什么?
答:
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准许。也就是说重新鉴定需具备法定理由,并非简单的不认可就可以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作者: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 方侃乐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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