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明 | 谁来评价律师的社会责任?
一部不算太厚的新作摆在我面前,一个却是很厚重很严肃的问题摆在当下中国律师面前:对于社会责任,中国律师如何理解?中国律师有何作为?谁来评价中国律师的社会责任?
提出问题的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刘晓兵,但思考问题乃至解决问题的,绝不应该只是像刘晓兵这样的学者,而应该是中国律师业界所有的管理者与从业者。
作为一个行业管理问题,更作为一个学者研究课题,自然而且必然要求解决以下诸多问题与困惑:究竟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到底什么是律师社会责任评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律师社会责任的看法有什么区别,律师社会责任是一种一般的社会责任还是特殊的社会责任,律师社会责任是否应该全部包括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乃至律师行业协会及主管机关,如何解决与理清律师社会责任的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客体、评价指标、评价模式等系列问题。可以说,刘晓兵推出的这部新作,对于以上诸多问题,不仅广泛涉及了,而且还全面分析了,更重要的是,已经深入而细致地研究了。
尽管对于律师的社会责任,你有你的理解,我有我的认识,但基本上的共识主要还是源于国家立法对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显然,法定明确的“三个维护”,强调的是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责任、专业责任乃至社会责任。
作为律师,我们都知道《律师法》第2条规定的 “三个维护”是具有广泛的深意的:一是“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表明,律师要最大限度地争取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的本职,也是律师的职业责任;二是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从法律人的责任使命来看,这是律师的专职,也是律师的专业责任;三是律师在做好本职工作和完成专职工作之后,最终要求是为了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目的,这是律师执业的最高目标,也是律师执业的最高使命,更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众所周知,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正义的道路上,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力量存在,保证司法公平程序和人权基本价值的实现,并促使国家司法机关犯错误的概率减少到最低限度。具体地说,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使社会秩序得以维护,使法律制度得以完善,使人权价值得以保障,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使民主法治得以加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是律师的天职。可以说,这是律师社会责任的主要核心内容。
从此,我们就知道什么是律师的“第一”、什么是律师的“之一”、什么是律师的“唯一”。毫无疑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就是律师的第一。所谓“第一”就是要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上,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本。这个当事人,无论是高官还是百姓,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强势还是弱势,无论是有钱还是没钱。对我们律师来讲,要竭尽所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资深律师还是年轻律师,一定要明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永远是我们的第一追求,而对当事人的责任则永远是我们的第一责任。
但是,“第一”不是“唯一”。这就是说,除了第一位的诉求与利益,我们还有其他更重要的责任。在承担职业责任与专业责任中,我们更需要做什么呢?无论是对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代理还是辩护,无论是我们主张权利还是答辩应对,从法律上来说,我们都是为了了解法律的原意和导向,实现法律的发现和作用,完善法律的内容和主张,也就是为了发现法律的疏漏,挖掘法律的精神和维护法律的魅力。显然,这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要。由此可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第一追求,但绝不是唯一追求。当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我们还要想想我们的职业伦理是什么、职业道德是什么、社会责任是什么。对我们律师来讲,做好自己的本职与专职工作,其实就是一种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坚守职业责任、专业责任都是我们的“之一”,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作为律师最重要的追求。在每一位律师的执业中,我们正是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然后再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是说做好本职和专职,最后才能实现我们的天职使命,这就是我们律师最广泛最重要的社会责任。
有鉴于此,对于律师的社会责任,现在管理者的基本理解就是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业责任、经济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律师必须承担职业责任与专业责任,也是社会责任。因为在《律师法》这个条文的表述中,彰显的就是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推动社会进步与承担社会责任中的制度价值。
阅读本书,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律师社会责任只是一个需要甄别与认清的理论概念,那么律师社会责任评价则是一个需要建构与完善的操作体系。由此可见,本书已经完全解决了有关律师社会责任及其评价体系的认识论与方法论问题。
对我们律师来讲,谁是优秀的律师,谁是成功的律师,谁是最有社会责任的律师,将来不再只是一种主观的判断,而是一种客观的评价。在我个人看来,如果能够同时能将《律师法》所要求的“三个维护”、“三个责任”都实现的话,肯定是一位经得起各种评价体系考验的优秀律师。
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之所以成为品牌,是因为他们非常了解律师的职业责任、专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内涵之分,非常清楚律师在社会责任上的第一、唯一与之一之间的境界之别,尤其是非常明白律师社会责任对律师行业乃至律师制度的关系之重。
此前,在许多人眼里,律师似乎永远是一个与孔方兄挂钩、和商业化牵手,没有公益心、毫无责任感的职业。其实,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三十多年来,许许多多律师在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之余,还为社会、为弱者、为未成年人做了数不胜数的专业贡献。于是,一个以监督公共权力、关注公共政策、关心公共事件、关怀公众利益为己任的法律职业群体出现了。他们被称为公益律师,在庞大的社会律师、神秘的军队律师、稳定的公职律师、平和的公司律师、“牛气”的商业律师之外,还有这样一支饱含责任感、深负使命感的公益律师队伍。这支队伍尽管人数不多,尽管收入不高,尽管名声不大,但他们始终在以自己专业的知识、专业的智慧、职业的技能、职业的水平、事业的激情、事业的责任和使命,一个一个案子,一步一步台阶,一点一滴努力,在平衡社会利益、完善社会管理、影响社会思维、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他们还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不断丰富律师职业的专业内涵、完善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可以说,他们是我们律师界最可敬的人,他们是最值得我们律师界关注的人,他们是我们律师界最让社会感动的人。也就是说,他们是最有社会责任感的好律师。
江平先生早些年说过,“律师有个服务之道,有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如何为当事人来服务,他给我钱,我给他服务,单纯的金钱服务关系;治国之道是用法律来维护社会的尊严,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公平。”所以,履行律师的服务之道和治国之道双重职责的律师,就是具有社会责任的律师,就是社会需要的好律师。
值得欣喜的是,为进一步引导律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2012年7月22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办法》。同年8月26日,全国律协第一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了《中国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报告系统总结了中国律师近年来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服务和保障民生;积极参政议政,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多元化公益服务,慈善捐助、回报社会;行业协会引领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全面展示了中国律师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
“办法”需要落实,“报告”需要延续,决定需要贯彻,优秀需要表彰,这一切都需要一个客观有效、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从哪里来,评价标准如何定,从刘晓兵教授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中,都能找到,均能参考。
这是一个我国律师界困惑多年的问题,也是一个律师法学者思考多年的课题,更是一个全社会关注多年的话题。
结果如何,翻开本书就知道了。拉拉杂杂,是以为序。
《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 刘桂明
2016年9月1日
于北京千鹤园
(上文作为“代序”,载刘晓兵:《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由桂客留言及编辑学堂微信公号共同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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